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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师范大学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教务处作者:发布时间:2025-03-28 浏览次数:88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深入推进“四新建设,构建多元、开放的专业人才培养路径,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和复合型人才培养需求,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在我校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以外,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者专业核心素养,提炼开设一组核心课程,通过小而精、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重要举措。微专业建设应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凸显办学特色。

    第四条 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第二章  微专业设置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及产业人才需求,定期发布微专业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微专业立项评审工作。

    第六条 开设微专业的单位原则上应为承担本科生培养任务的教学单位。微专业设置不局限于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适应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求。

    (二)微专业建设依托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清晰精准,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所含课程符合学科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需要。

    (三)微专业负责人须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教学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有承担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建设任务的能力。

    (四)具备保障微专业正常运转的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料齐备;开设微专业必需的师资队伍、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充分。

    (五)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为2个学期,最长不超过3个学期。每个微专业开设5门左右课程,总学分控制在 10 学分左右。

    第七条 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微专业开设单位和校内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申报微专业。

    第八条 开设单位应充分开展调研论证,根据教学改革及人才培养需要,经开设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建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管理,微专业开设单位为建设主体,教务处统筹协调,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边建设、边运行”原则施行。

    第十条 学校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审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微专业建设、运行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工作;

    (三)指导开展微专业的报名与录取工作;

    (四)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开设单位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微专业申报和建设研究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招生简章、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及管理细则;

    (三)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制定微专业教学计划;

    (四)具体负责微专业报名与遴选录取工作;

    (五)负责微专业教学任务落实、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开设单位制定的招生简章、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管理细则等微专业相关文件须由开设单位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微专业面向本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招生。申请修读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修专业当前已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符合所申报微专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每名学生同期限修读一个微专业,已修读微专业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第二个微专业。

    第十五条 微专业原则上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最低开班人数由微专业开设单位具体设定。微专业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晚间或周末,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的授课时间发生冲突。

    第十六条 微专业修读学生的日常学生管理工作由主修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微专业纳入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校将定期组织开展微专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学业管理

    第十八条 微专业课程可以申请缓考、补考、重修,相关规定与主修专业课程教学管理一致。微专业课程首次修读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在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申请随下一期微专业课程进行重修,每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的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单独记录,不纳入主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影响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和毕业资格等。

    第二十条 学生如未完成微专业总学分,已获得的非主修专业课程学分,经学生申请,最多可申请替代通识选修课4学分(国家要求必须修读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因故退出微专业学习的学生,需在微专业开设单位做退选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休学、复学,微专业同步休学、复学。微专业不能单独申请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不论毕业或结业离校,微专业学习同时终止。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已获得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的,经开设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学校将统一颁发微专业证书;在主修专业毕业前未能获得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的,不能获得微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时未按照要求修完微专业全部学分,可由本人向微专业开设单位提出延长微专业学习时长申请,并自行向主修专业所在单位申请延期,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六章  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满后,学校组织专家对微专业在培养目标达成度人才培养的有效度等方面定期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不达标的微专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终止建设;综合评估结果优秀的微专业,学校进行宣传推广。

    第七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在微专业项目建设期内,学校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微专业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在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第二十八条 鼓励开设单位利用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微专业建设配套经费,确保微专业建设工作正常运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如遇国家政策和省级政策调整,本办法的规定与之不符的,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3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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