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详见附件)要求,2024年起学校将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进行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开展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调整方案
1.调整目标
加强项目内涵建设,更好服务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人才自主培养,更好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及新质生产力培育。完善国家、省、校三级实施体系,做实校级项目、做优省级项目、做精国家级项目,发挥各级管理职能,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强化成果导向,注重项目的问题驱动及实际成效,实现校企合作的双向赋能,营造产教融合良好生态。
2.调整内容
(1)项目征集:由“逐月征集”调整为“随时征集”。符合项目参与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提交项目指南,项目指南经审核符合要求后,通过项目平台动态发布。此次调整后,每年不再单独发布征集项目的通知。
(2)项目立项:由教育部公布立项结果调整为高校确定立项项目。教师申请企业项目、企业进行项目遴选、校企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流程仍须通过项目平台进行,项目立项结果由高校项目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项目平台备案后生效,教育部不再发布项目立项通知。高校作为项目运行管理的主体,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适合本校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校级项目过程监控和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3)项目结题:由教育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调整为高校发布结题验收结果。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由高校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高校审核企业验收结论后,发布本校的结题验收结果。教育部不再以通知形式发布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4)项目认定:对于当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教育部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区域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实施方案,可从所在省份高校报送的已结题项目中,认定不超过20%的项目作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同时在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项目中,遴选不超过50%的优秀项目推荐至教育部。教育部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项目,组织开展项目认定并公布“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3.调整安排
本通知发布前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有模式运行,并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进行结题验收,由教育部部公布结题验收结果。本通知发布后,根据新发布的项目指南开展的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模式进行立项、结题、认定等工作。
二、2024年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参照“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网址:http://cxhz.hep.com.cn)通知,请申请人自愿注册或登录账号申报。
(二)管理流程
1.项目申报
(1)教师自主申报,学院审核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内容真实,方案可行,并为项目实施提供环境及条件支持,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2)教务处对申报项目形式审核,通过后予以推荐申报。
2.协议签订
(1)获得企业评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企业协商完成合作协议文本,同时提交《沈阳师范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协议审批表》(附件1),报学院审核。
(2)学院收齐并审核申请签订的协议后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并集中向学校申请签订协议。
3.经费管理
(1)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管理继续参照《沈阳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沈师大【2023】55号)文件执行,经费支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预算执行,合同中没有预算约定的,经费支出参照《沈阳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2)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经费到账后,先到财务处收入科办理到账经费认领确认单,持确认单到教务处办理划拨经费申请,项目经费成功划拨后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三、其他说明
1.项目立项。教师申请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与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经教务处审核后,确定为校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2.教务处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暑期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上午9:00-11:00。办理地点为校部215办公室。
3.工作联系人:张海龙,邮箱:18467994@qq.com ,电话:86593389 13234047698
附件1 沈阳师范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协议审批表.docx
附件2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pdf
教务处
2024年7月11日